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交)决字[2025]第046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09时04分许,曾**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M10910的小型轿车沿G207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金涛路路口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查获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浓度结果为28mg/100ml。经公安交管综合平台查询:2019年09月25日20时20分许,曾**饮酒后驾驶湘M10910小型轿车在G207线3508公里处被江华县交警大队查获,当时的酒精浓度是68mg/100ml。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曾**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结果、酒精检测吹气结果单、违法行为人曾**的陈述和辩解、 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