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285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鸭子*******,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鸭子*******。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傍晚,段×武在长沙市开福区×水果店对面马路上,因受害人龙×章及其同行人员未及时让路引发纠纷,段×武驾驶电动车将龙×章腿部撞伤,经鉴定龙×章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段×武的陈述,受害人龙×章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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