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窑)决字[2025]第0849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四里*******,现住湘潭市雨湖区金凤*******。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早上7时许,雷xx在湘潭市雨湖区xxKTV对面马路附近,通过虚构身份以及谎称手机和钱包丢失的手段,博取受害人黄xx同情、骗取对方的信任。雷xx在骗取黄xx信任后,诈骗了对方406元。另查明,雷xx于2025年4月14日因诈骗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行政拘留7日,2025年6月24日因诈骗的行为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12日。被诈骗的受害人黄xx系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雷xx的供述、受害人黄xx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