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8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凌晨1时许,在蓝山县市政广场XXX奶茶店门口,封XX与孙XX因之前的纠纷产生争执,随后双方约在蓝山县毛俊水库移民区附近XXX位置打架。凌晨3时许, 封XX、李XX、李XX等人纠集二十来人,十多把刀具;孙XX、李XX等人纠集陈XX、李XX等二十多人,十多把刀具;双方在XXX位置碰面,并发生打架事件,造成李XX、李XX、黄X等人受伤。在此次打架事件中,陈XX喊李XX开车送他们去蓝山县毛俊水库移民区附近XXX位置,在明知是前往打架的情况下,李XX开车送陈XX及其朋友去往现场,帮孙XX、李XX等人撑场子,李XX在现场没有动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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