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徐)决字[2025]第0329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零陵区邮亭圩镇小*******。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上午11时许,罗建民与刘**等人以“比点子”方式在永州市零陵区北大医院停车场棚子里赌博,两人因争当庄产生矛盾,罗建民冲上去用手掐住刘**的脖子,并将刘**按倒在沙发上,刘**被按倒后使用双手抓住罗建民的衣领,刘**用双脚踢了罗建民腹部、裆部等位置。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2015年7月7日刘**因陈少东等人聚众赌博案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行政拘留1日,2021年11月10日刘**因刘**、王先光、吕定夏等人赌博案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行政拘留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工商银行驻零陵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