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25]第086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现查明:黄××因自己身份信息被弟弟黄××于2012年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冒用,导致留下犯罪记录生活不便,遂于2015年在湖南省道县公安局用自己的人脸信息搭配弟弟黄××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印有自己人脸图像,姓名:黄××,民族:汉族,居住地址:湖南省道县××镇××村6组,身份证号:431××××××××××××的身份证使用至被公安机关执法注销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身份证使用轨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