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莲)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莲塘坳*******,现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违法行为人廖**借着酒劲赶到攸县莲塘坳镇×××村委会附近的便利店,采取口头威胁、拍打窗户等方式对便利店老板文××等人进行滋扰,影响便利店的正常经营。在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廖**又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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