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交)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09时30分许,廖××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E8YCPP9X××××××)行驶至江华县×××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mg/100ml。经查询湖南省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员于2020年12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西××市交警支队××区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计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有民警的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廖××的陈述与申辩、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廖**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年满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