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界首*******,现住湖南省茶陵县界首*******。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21时许,在攸县联星街道景秀家园D区X栋X单元80X室,违法行为人陈X龙因缺钱用,便以在此房屋搞过装修熟悉情况为便利,趁晚上该处无人施工、看管,独自一人进入该房屋对房屋内铺装的电线实施盗窃,并将得手后的电线售卖至攸县废品回收摊贩获利210元,造成屋主损失1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