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白)决字[2025]第0569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现住湖南省石门县白云*******。
  现查明:2023年6月14日,石门县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白云镇黄厂加油站因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等问题于3月24日被白云派出所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后,白云镇黄厂加油站在此次检查时仍存在反恐怖组织体系不全,未明确职能职责、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等问题未改正。梁某某系该加油站站长,对加油站所有事务负责。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行政处罚相关文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第6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