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6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0时20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登记号牌“湘潭XXXXXXX”车架号尾数为“XXXXXX”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高新路XXX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46mg/100mL, 2025年7月8日,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悬挂登记号牌“湘潭XXXXXXX”车架号尾数为“XXXXXX”的二轮电动车隶属机动车范畴,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张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2022年11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2022年11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如实供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