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801号
被处罚人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官渡*******,现住湖南省浏阳市经开*******。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至14日,违法行为人施××先后4次在浏阳市经开区×××××旁被害人林××经营的××××超市内,趁该超市夜间采取自助扫码购物模式运营、无人值守之机,共从超市内盗取软中华香烟1包、双喜莲香香烟3包、康师傅饮料2瓶、肉肠2包、自热米饭2盒、现金105元(总价值约278.5元),不予自助支付价款即逃离现场。2025年7月15日,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林××278.5元。
以上事实有1、施××的陈述和申辩;2、林××的陈述;3、视频监控截图照片;4、指认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施**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施**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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