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新)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汪X、隋X博、高X三人系槟榔生意合伙人,因槟榔亏损于2025年1月22日晚21时许,三人约定在岳阳县新墙镇三毛烧烤店后的仓库碰头协商纠纷。未果,汪X与高X发生口角冲突后变为肢体冲突,汪X将高X打伤。经鉴定,高X的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汪x的陈述与申辩,高x的陈述,隋x博、陈x、何x意、盛x、汪x翰、李x金、许x等人的证言,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不同意调解相关协议,调解视频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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