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62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小渡口*******,现住小渡口镇五公村1*******。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07月09日被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6日21时26分,刘××饮酒后驾驶湘J7K02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澧县汽车总站路段时,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结果为96.4mg/100ml,于2025年07月15日被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其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3、刘××的身份证、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微机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不予立案通知书,血液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书证;4、刘××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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