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03时许,行为违法人郭×在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路芙蓉超市前,用石头砸烂一辆黑色ix3SUV宝马车(车牌:湘ADS10××)主驾驶后面的小窗,用手从砸坏的小窗内盗走15包和天下,被砸车辆维修约800元。2025年7月13日,郭×在迎风桥乡下不同地方的十多家小超市以每包70元的价格把盗来的香烟卖出,一共获利1050元,其中700元用于还款,350元用于日常消费。另查明行为违法人郭×有两次盗窃判刑前科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违法嫌疑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损坏被盗车辆、盗窃财物较多,且有盗窃前科,属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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