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305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佘市*******,现住湖南省常德市临澧*******。
  现查明:2024年5月14日,严XX因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5年7月10日晚22时许,严XX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JXXXXX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临澧县安福街道XX路路段时,被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严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7mg/100ml。
  以上事实有: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查获经过;4、询问笔录;5、嫌疑人身份、驾驶信息;6、涉案车辆信息;7、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