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蒸公(关)不决字[2025]第0027号
违法行为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关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5时21分许,违法行为人唐**来到衡阳县关市镇关市街法国粮油店对面的台阶上对法国粮油店进行观察,5时38分,确定店内无人后唐**直接走到位于店内右侧柜台里,找到放在玻璃柜的木箱子进行盗窃,唐**拿了一把现金后迅速离开店铺往农业银行方向逃离。在离开过程中,唐**边走边清点盗窃而来的现金。2025年7月14日19时,我局民警在关市村张老屋组将违法行为人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现金383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监控画面、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儒情共盗窃人民币523元钱,唐儒情系智力残疾人,唐儒情母亲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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