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樟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金叶*******。
  现查明:2022年3月25日18时许,帅×才被刘×均等人纠集到桂阳县××路××厨附近,持械对李×垒、王×兴进行无端殴打,造成李×垒、王×兴轻微伤。帅×才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帮助作用。
  以上事实有帅×才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供述和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截图、受害人病历、伤情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帅**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帅**违法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