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沧)决字[2025]第0522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益阳市高新区鱼形*******。
  现查明:2024年1月份起,杨XX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发展下线收取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码民下注资金向上线报单获利,截止2024年4月份,杨XX共计收取码单资金59402元,从中获利9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或者为“赌球” “扳砣子”等方式的赌博提供条件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杨**此前被刑事拘留十八日,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