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面)决字[2025]第085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面铺*******,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
现查明:2021年3月前后,违法行为人李××在邵阳市某饭店担任厨师期间,遇见一名自称浦发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该名男子的引导下,2021年3月2日李××前往岳阳找到该男子办理信用卡的事宜,在了解过情况后,2021年3月3日李××在该宾馆内将自己银行卡和密码交给该名陌生男子,在得知该陌生男子拿其尾号为1281的银行卡实施网络电信诈骗违法行为,仍将银行卡给该陌生男子用于洗钱,为该男子实施电信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经民警在反诈平台溯源查询到,李××账户的10500元记录,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已立案的受害人李××被诈骗的钱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2021年08月23日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与我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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