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1015号
被处罚人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湖*******,现住桃江县三堂街镇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1时许,习×文(身份证号码4323251××××12193532)驾驶车牌号码为湘J32××V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桃江县三堂街镇九峰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实,习×文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且在被查获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其所驾驶车辆的年检和保险均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与受案情况;2、驾驶证查询记录,可证实习×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 习×文的户籍信息证实了身份信息;4、到案经过证实了习×文的到案过程;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可证实习×文被查获的情况,6、 现场查获的人车合一照片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可证实习×文驾驶的车辆情况;7、习×文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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