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小)决字[2025]第096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敷溪*******,现住安化县东坪镇华莱*******。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左右,李XX以1000元的价格从李X手中购买0.12克左右的毒品冰毒,同日在安化县东坪镇XX国际小区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6月30日左右,李XX再次在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5年7月15日,李XX被传唤到案,经检测李XX的尿液毒品成分呈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照片、到案经过及李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李**的行为构成吸毒,且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