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75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2023年07月28日,张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K18D1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新化县白溪镇向学社区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09月26日,张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K18D1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新化县白溪镇同星村路段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酒精检测单,现场查获图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