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交)决字[2025]第1825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现住邵阳市双清区火车*******。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21时许,当事人朱**饮酒后驾驶湘EK517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邵东市衡宝路与320国道交叉口地段时,被交警队现场查获,在现场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当事人朱**涉嫌危险驾驶,后将其带至邵东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样品采集,后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朱**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驾驶证查询信息、第一次酒驾查询信息、第二次酒驾查询信息,公安行政管理处罚强制措施凭证、户籍查询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