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紫)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紫溪*******,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17时许,杨XX打电话给石XX,称之前帮石XX做事时,石XX欠他的运费,石XX称自己没有欠他的运费,还说杨XX欠他一千多元,双方在电话里互相争吵,后石XX到杨XX家里去找到杨XX,双方又发生了口角,石XX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桶杨XX颈部,被杨XX躲闪,在场的毛XX及其丈夫劝离了双方。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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