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767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谢××、雷××、傅××、胡××、周××、欧××(未到案)在长沙县黄花镇黄谷路社区黄回路1号二楼民房内,利用麻将牌进行最低单注50元的“长沙转转麻将”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查禁赌博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