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6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20时45分,王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XXX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王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经民警查询发现王某2019年7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同年7月9日被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经查证,王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一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