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八)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曾X英自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多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在其上线陈X处购买 “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最近一次是2025年2月19日,曾X英在陈X处购买3279元,共计参与赌博金额136681元,输1764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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