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860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南站*******。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中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宁×在明知对方可能系电信诈骗的前提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telegram”与其上线“白夜(未查实)”联系,并相约以1475元每台设备每小时的报酬,使用本人名下卡号为:186××××3903的电话卡及手机为其拨打诈骗电话58分钟,目前暂未获利,暂未发现案件溯源情况。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手机内飞机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宁*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