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汨)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汨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曾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并于2021年02月被汨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至今一直未戒除毒瘾,仍然吸毒。如:1.2025年04月期间,违法行为人何**伙同张磊、张仃在汨罗市汨罗镇瞭家山社区六组的家中,以烧烤烫吸方式轮流吸食冰毒、麻古。2.2025年0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何**先后与“坤少”在汨罗市汨罗镇瞭山社区六组的家中,以烧烤烫吸方式轮流吸食冰毒、麻古。到案后,经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何XX的陈述和辩解;2、张X的证人证言;3、微信转账;4、通话详单;5、辨认笔录;6、前科材料;7、抓获经过;8、尿液检测结果;9、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