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长乐)决字[2025]第0692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罗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19时许,违法嫌疑人丁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未注册登记二轮摩托车,沿汨罗市XX镇乡村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XX镇XX村路段时,遇执勤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丁XX有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8mg/100ml,随即将丁XX带至汨罗市长乐医院抽血,将血液送至岳阳市岳平司法鉴定所,经交警部门核查,丁XX于2021年11月23日21时10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汨罗市交警大队查获,此次被查获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丁XX的询问材料2.丁XX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3.现场照片4.车辆及人员信息5.驾驶证状态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