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菁)决字[2025]第032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通道侗族自治县县*******。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违法行为人王X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为湘XXXXXX的已达报废年限的男士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菁芜洲镇菁芜洲小学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王X海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2、现场照片;3、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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