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神)决字[2025]第077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板杉*******,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陶子*******。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位于醴陵市×××小区附近自己的车上后排(湘B×××××)吸食从上线王××(另案处理)处花500元现金购买的冰毒(甲基安非他明);7月11日21时许,陈××在位于醴陵市×××小区的××寄卖行的厕所内吸食上次剩余的冰毒(甲基安非他明)。7月14日,陈××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其新鲜尿液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