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现住天顶街道永燕社区*******。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甘X、张XX途经长沙市湘江新区雷锋街道雪松路时,发现雪松路电缆线井中有未通电的电缆线,为图财商议将电缆线井的电缆线盗走,并电话邀集违法行为人甘X到现场,三人合力一边将电缆线往外拔,一边将电缆线剪成段搬运到停在路边的车辆内,共计盗窃了2333米电缆线后,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查获的被盗电缆线、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书证、现场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案发后主动对被侵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