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172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金井*******。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晚,违法行为人李××、杨××、贺××、喻×在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广场附近,吸食含有××××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