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黄)决字[2025]第120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黄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黄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4时许,因为xx镇xx村3组与5组的祖山纠纷,违法行为人李xx带了一把耙子独自来到xx市xx镇xx村颜xx家的祖坟位置,使用耙子将颜xx父亲坟墓的土堆挖平,期间,违法行为人李xx听说李xx在挖坟后也来到山上,帮助李xx挖坟,两人共同将颜xx父亲坟墓的土堆挖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李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颜xx、李xx、李xx等人的询问笔录,挖坟现场照片,颜xx、李xx、李xx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