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莲)决字[2025]第1345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莲花*******。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0时许,龙××(男,19××年08月04日生,证件号码:43112219××080400××,联系电话:1767314××××)报警:2025年7月5日下午17时许,在长沙市湘江新区莲花镇××村消纳场工地处理纠纷时,被村民谭××持铸铅铁管殴打了其头部,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谭××主动到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调解记录、作案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