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城)决字[2025]第0290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现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
现查明:2025年4月中旬,文XX通过王X购买了冰毒与麻古,并在王X的车上吸食。经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文XX进行的毛发检测结果显示,其毛发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0.64纳克/毫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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