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62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洛塔*******,现住龙山县洛塔乡五台*******。
  现查明:2025年3月初至4月初,向X在彭XX经营的“XX”茶楼内摆放了两台“打烟机”,并承诺每月给彭XX1000元电费。向X摆放的“打烟机”以现金上分,十元可上1000分,一百元即是10000分,最高能上一百元。赌客通过在“打烟机”内打鱼以赢取分数,分数用于兑换“打烟机”内的香烟。向X通过“打烟机”共盈利1500元,其中分给彭XX3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2、户籍资料;3、到案经过;4、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