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水)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均坪*******,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均坪*******。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2时许,向x伙同武xx在溆浦县xx镇xx村廉租房自己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4日14时许,向x在溆浦县xx镇xx村被溆浦县公安局被民警抓获。向x的尿液经二乙酰吗啡尿检板检测呈阳性。2022年7月,向x因开设赌博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向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辩、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向*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