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低)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均坪*******,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均坪*******。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3时许,舒X伙同向X在溆浦县卢峰镇XX酒店XX室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4日18时许,舒X在溆浦县桥江镇XX村XXX下面被民警查获。经对舒X的尿液检测,二乙酰吗啡呈阳性结果。舒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另查明, 舒X因吸毒于2022年5月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舒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前科资料、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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