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二)决字[2025]第0302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
现查明:2024年12月03日,违法行为人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5年4月23日21时11分许,丁**再次饮酒后又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绥宁县长枫路液化气站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显示丁**酒精含量为2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现场照片;3.当事人信息查询单;4、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5、强制措施凭证;6、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7、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一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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