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01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邓**2024年5月11日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10组找了当地名叫“哑×”(身份待查)的村民,借用“哑×”家废弃的房子用于开设百家乐赌博赌场,每借用一次付给“哑×”几百元不等的租金,之后邓**组织、召集文×、雷×可、邓×菊、李×、徐×乐等赌客到赌场以赌“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每注最少100元,最大20000元。邓**偶尔自己坐庄与赌客对赌, 其他时候都是邓**联系庄家来赌场与赌客对赌, 庄家与赌客每对赌一庄(8副扑克牌赌完算一庄)邓**向庄家收取4300元场地费。 邓**从2024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被查,连续10天,每天都会组织赌客到赌场赌博,从中非法牟利24000元。邓**于2024年05月23日至2024年06月17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5日,××市人民检察院因本案对邓**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