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铁)决字[2025]第0498号

  被处罚人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公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5时许,殷X贵从家中骑摩托车到岳阳县铁山水库铁山湖村大洲片朱家冲水域偷钓铁山鳙鱼。铁山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发现后进行拦截,殷X贵将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谭X推倒在地,至其右手被划伤。现场查获,钓具及铁山鳙鱼1条(重2公斤)。经查,殷X贵于2025年7月9日晚,也曾在上述水域偷钓铁山鳙鱼。殷**的行为构成盗窃及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殷X贵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谭X、谢X的证言,作案工具及赃物,称重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殷**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殷**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殷**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