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中)决字[2025]第0337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颗砂*******,现住永顺县灵溪镇团结*******。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1时许,永顺县灵溪镇××××宾馆工作人员卢**不按规定如实登记入住旅客潘坤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检查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