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80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小河*******,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小河*******。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23时44分,张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湘AATXXX9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工业园XX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对张XX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7毫克每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1、张XX的陈述和申辩;2、查获经过;3、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4、强制措施凭证及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5、现场照片;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