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水)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均坪*******,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均坪*******。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2时许,武xx伙同向x在溆浦县xx镇xx村廉租房向x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4日14时许,武xx在溆浦县xx镇xx村高速桥下被溆浦县公安局被民警抓获。武xx的尿液经二乙酰吗啡尿检板检测呈阳性,武x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2025年7月13日武xx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被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武x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辩、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吸毒成瘾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武**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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