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龙)决字[2025]第063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佘家*******,现住湖南省桃源县佘家*******。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晚上7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驾驶湘J7F938厢式货车,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运输170件烟花爆竹前往龙潭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杨**亦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