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天)决字[2025]第022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1年06月03日0时51分许, 湖南株洲市渌口区驾驶人肖某某驾驶湘BX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南往北XXXXkm+XXXm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人员肖XX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饮酒驾驶被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