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50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国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出所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2025年7月12日下午18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国蹿至XX市XX区XX英雄门口,见到受害人的华为手机丢在XX英雄跳舞机旁的路边无人看管,趁受害人大意之际,将该华为手机盗走,随后迅速逃离现场,在XX市XX区XX河附近以40元现金交易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一个路人,40元赃款被违法行为人罗X国挥霍,另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国在2025年6月18日在XX市XX区XX路边,将受害人谢X豪停在路边的电动车内的一副苹果耳机盗走,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罗X国被我局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X国的陈述与申辩;前科材料;现场监控截图;受害人谭X年、谢X豪的陈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